【豁免刑罰】選舉期間遲交支持同意書 特首李家超申免刑罰獲批兼付訟費6.4萬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2/08/18 10:34

最後更新: 2022/08/18 18:1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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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長官李家超。(資料圖片)

特首李家超於行政長官選舉期間,未有根據《選舉程序(行政長官選舉)規例》,於指定時間向選舉管理委員會呈交3份選舉廣告的支持同意書副本,早前入稟高院申請豁免刑罰。法官今(18日)頒下書面判決,批准豁免刑罰申請,申請人兼須付訟費。法官接納申請人因疏忽及時間緊迫等因素所致,不涉有人惡意違例,故批准豁免刑罰申請,兼須付訟費64,289元。
 
申請人李家超,答辯人律政司司長。聆訊今於高等法院進行,雙方早前已呈交書面陳詞,因此毋須於庭上再作陳詞。法官只向申請人一方確認部份資料,律政司一方表示沒有補充陳詞,但要求申請人支付訟費,申請人一方表示同意。法官押後至今午頒發書面判決

法官於判詞指,申請人指事件因疏忽引致,當傳媒就3份支持同意書未根據法例上載至中央平台提出查詢時,申請人的競選辦公室立即將涉案3份同意書上載,而申請人亦向傳媒解釋有關機制有改善空間,即時處理事件。

根據選舉代理人誓章,申請人本人對違例亦不知情,事件因選舉辦公室與負責上載的公關公司間缺乏溝通、加上時間緊迫、人手緊絀及工作繁重引致。法官經考慮後,認為本案並非有人對法例要求視而不見,於涉案3份支持同意書被發現未呈交前,申請人已呈交約800份支持同意書,故此沒有理由就涉案3份同意書以特別方法處理。

法官接納事件純粹因疏忽而起,加上競選辦公室因工作繁重、時間緊迫、人手緊絀及缺乏溝通,沒有人因惡意而違例,加上延誤時間短,申請人及選舉代理人於處理事件時態度坦率,申請人亦沒有獲得特別益處。法官遂批准豁免刑罰申請,基於申請人不反對支付訟費,頒令支付訟費64,289元。
 
申請人早前於入稟狀指出,未有根據《選舉程序(行政長官選舉)規例》,依選舉管理委員會訂明之時間內,即有關3個選舉廣告於4月13、17日及18日發布後1個工作天,呈交有關選舉廣告的3份支持同意書副本作檢視,要求法庭豁免申請人未有遵守有關規例的刑罰。
 
根據有關規例,任何人沒有遵守規例訂明的其中兩款,即屬犯罪,可處罰款5,000元及監禁6個月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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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